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形式
l、中央一级机构设置。目前在中央一级设立两个机构:
①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这是由司法部直属的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管理职能,在司法部的领导下具体行使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②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筹集资金,运作、管理资金使之增值,以增值部分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
2、省级地方的机构设置。省级地方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能是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还承担一部分组织实施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能。
3、地市级地方的机构设置。地市级地方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兼具对所辖区域内的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两方面职能。
4、县级地方的机构设置。县区级地方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暂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区,由县区司法局直接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职能,依托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除了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主力军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院校也建立了法律援助组织,开展以行业群体为服务对象、以非诉讼事项为重点的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工作,但这种辅助性的法律援助工作亦应纳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且只能为本社会团体成员提供法律援助,不能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以确保其援助质量和规范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