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保费统筹制度择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政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当他们因故不能劳动失去生活来源时,国家和社会要对他们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正是根据这个规定,劳保费用作为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到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之中,由企业向建设单位随工程价款一并收取和使用。这就是说,劳保费是一项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费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劳保费收人则成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唯一来源
2、这个办法实行了几十年,每次工程定额修编只是费率调整,制度本身并没有改变。
3、为了适应改革和扶助特困群体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最近,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间接费”中,明确规定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即劳保统筹金)列入政府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即“规费”中,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费用的依据。这清楚地表明,无论实行劳保统筹制度与否,劳保费都是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都是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支付或缴纳的费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或挪用。因此,能否足额缴纳和合理使用劳保费用,是衡量我们能否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之一。